轉發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來函內容

主旨:本局辦理臺南市107年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暑期實習計畫,請貴校惠予週知學生並鼓勵申請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說明:檢附旨揭計畫簡章、申請書、實習單位名冊暨工作說明、郵寄信封封面各一份。

 

附件 -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107 年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暑期實習計畫簡章

一、計畫理念

本市擁有多元豐富的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資源,為使有志朝相關領域發展之學子習得實務經驗,同時讓各場館獲得人力與專業知識上的協助,藉此促進場館與學術單位的合作與交流,爰辦理 107 年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暑期實習計畫。

本計畫由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,彙整本市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實習需求,提供給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,並統一辦理後續媒合及面談,欲實習者請依本簡章內容提出申請。

二、申請對象

博物館學、藝術管理、藝術教育、休閒觀光、其他相關系所或有興趣之在校生(大學生及研究生)均可提出申請。

三、實習期間與最低規定時數

實習申請期間為 107年7~8月,須完成至少160小時之實習工作。

四、申請文件

(一)實習申請書,請參閱附件二。

(二)一吋半身照片,請黏貼於申請書上。

(三)學生證影本,請黏貼於申請書上。

五、期程規劃

(一)寄送文件:自簡章公告起至 4 月 20 日(星期五)止,將上述申請文件郵寄至文化局承辦人,以郵戳為憑,逾時不候。

(二)面談:預計於 107 年 5 月中,由文化局召集相關單位辦理面談,確切時間與地點另行通知。

(三)報到通知:預計於 107 年 5 月底以前,由各館回覆實習確認訊息,並通知報到時間與地點。

六、實習管理

(一)差勤:實習者請依規定時間到館實習,採每日簽到、退方式,作為核發實習證明之依據;實際出勤時間與安排視各館館務情形而定。

(二)請假:實習期間若須請假,請至少於三天前告知實習單位;若遇突發狀況須臨時請假,請務必及時告知,以便實習單位人力安排。

(三)實習週記:請實習者每週撰寫實習週記,並於次週交予實習單位指導人 。

(四)實習報告:請實習者於實習期末撰寫實習報告,並於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交予實習單位指導人。

(四)實習單位指導人:參與實習計畫之場館將安排一名實習單位指導人,協助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內業務學習、執行及評鑑等事宜。

七、實習證明

實習期間完成最低規定時數,結束後將由文化局開具實習證明。

八、其他注意事項

(一)實習者於實習期間內於各館取得之資料或文件,未獲各館同意即擅自公開發表者,經發現並查證屬實,各館或本局可依法追究責任。

(二)實習者於實習期間內,若有不適任或損害各館名譽之行為,經各館通報並查證屬實,本局有權終止實習並通知實習者所就讀之學校。

九、承辦人聯絡方式

臺南市政府文化局  文化資源科  林小姐

電話:(06)6320501、6321350

電子信箱:linyuenmin@mail.tainan.gov.tw 

地址:73049 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 23 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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